办事指南  在线申报  结果公开  表格下载  互动咨询  监督投诉 商务部外资司主办
        结果公开
   
    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民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格控制吸收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的通知》(民事发[1995]6号)

二、《关于兴办中外合资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函[1992]370号)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一、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已经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

三、土地管理和城建部门已出具审查意见;

四、对已设立的未经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的殡葬行业外商投资项目,一律按本指南重新办理审批。

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或国家纪委的审查意见;

二、土地管理和城建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四、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五、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六、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七、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八、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的,应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九、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六项所列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四、五、七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许可程序

按现行规定报国家计委审批。经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项目,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合同和章程。

告知方式 :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审批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外资司 65197852 65197875

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65198815、84095353
        在线申报
        表格下载
        互动咨询
    
        监督投诉
 
主管部门:商务部外资司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